日前,從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獲悉,歐盟委員會在其近日的官方公報中頒布了新的纖維名稱法規1007/2011/EU,宣布從今年5月起新的法規將取代纖維名稱以及纖維成分的有關指令(2008/121/EC、96/73/EC以及73/44/EEC)。
新法規中規定,對于來源于動物的任何非紡織材料,標簽必須添加輔助說明。這單新要求無需分別鑒定產品材料或特定的物種來源等,而只需在標簽上注明“含動物來源的非紡織材料”;“其他纖維”被限定為單組分含量不超過5%,各組分之和不超過15%。另外,未經允許使用的纖維名稱,符合“其他纖維”規定要求的應歸為其他纖維;標注語言必須為出售地區官方語言。
新的纖維名稱法規將于5月8日起正式生效。符合原指令要求,并且于2012年5月8日之前投放市場的產品,可于2014年11月9日之前繼續進行合法交易,此日期之后相關產品將退出市場交易或須符合較新法規。各出口企業及質量監管部門應及時學習該法規,尋求應對措施,確保紡織服裝產品的順利出口。